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发布日期:2018-08-15
信息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28个)

1、办公室

2、干部人事处

3、教育培训处

4、机关党委

5、督察室

6、立案一庭

7、立案二庭

8、刑事审判第一庭

9、刑事审判第二庭

10、减刑假释审判庭

11、民事审判第一庭

12、民事审判第二庭

13、知识产权庭

14、破产法庭

15、民事审判第四庭

16、民事审判第五庭

17、行政审判庭

18、环境资源审判庭

19、审判监督庭

20、执行实施一处

21、执行实施二处

22、执行实施三处

23、综合裁决处

24、审判管理办公室

25、研究室

26、司法技术和信息化处

27、司法警察支队

28、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二、下属事业单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录中心


三、机构职能

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全市法院院长会、本院院务会等重要会议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起草重要文件、人大报告、院长讲话等文稿;统一管理本院对外宣传事项;完善健全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的宣传策划;实施涉司法网络舆情监测、分析、预判和报告,负责本院信息综合、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排等工作;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对基层法院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立案一庭

对本院依法受理的除刑事以及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和行政申诉案件以外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依法办理一、二审不予受理及指定管辖案件;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收退费等有关事项;办理上市公司涉诉情况查询;办理相关的请示案件;负责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及导诉、材料收转、查询等立案窗口服务;负责12368司法服务热线的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援助中心驻杭州中院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负责集中管辖案件的审查、报批工作;开展多元化解和繁简分流及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办理其他有关的立案工作事项;负责法院专递业务。

立案二庭

对刑事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和行政申诉案件登记立案;负责司法救助和来访接待、来信处理;负责安排判后答疑、院长接待等事项;负责重点信访案件登记、跟踪、督办和协调;负责涉诉重信重访案件的办理及无理访甄别与认定;承办司法救助金报批;指导基层法院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立案工作和信访工作。

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符合本院管辖的一审公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符合本院管辖的刑事二审案件,指导杭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和杭州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减刑假释审判庭

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项。

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一、二审有关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以及由省高院确定的除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审理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办理相关的请示及申请复议案件;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工作、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项。

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一、二审涉银行、保险、票据、信托、证券、期货、基金、典当、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商事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企业借贷等与融资理财有关的案件,除涉外民商事审判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专属审理之外的其他商事案件;办理相关请示案件,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工作;办理与前述商事审判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知识产权审判庭 

审理一审、二审知识产权及竞争纠纷案件;指导辖区内基层法院有关审判工作。

破产法庭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公司类纠纷案件;对下级法院审理上述类型案件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相关法院之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的协调工作;负责上述类型案件的调研工作等。

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理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及涉外、涉港澳台独资企业商事案件;审理一审信用证纠纷案件;审理由本院受理的申请确认相关国内仲裁协议效力、撤销相关仲裁裁决的案件;审理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理申请确认有关涉外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项。

民事审判第五庭

依法审理一、二审涉及房屋、土地案件(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等民事案件。

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项。

环境资源审判庭

负责审理第一、二审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包括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办理与前述环境资源审判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审判监督庭

负责办理刑事、行政申诉复查案件、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后,当事人依法上诉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的审查和再审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以及所有进入再审案件的立案、协助审判管理办公室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事项。

执行局

下设执行实施一处、执行实施二处、执行实施三处、裁决和综合管理处。领导、监督、管理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执行本院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保全事项;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项。

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院审判综合管理,包括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工作,包括审判委员会会务、记录等日常工作;负责司法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工作。

研究室

组织开展综合性及专题性调查研究活动;会办综合性审判业务文件、报告,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市法院调研工作,实施重点课题,开展学术讨论,组织典型案例编报,推动成果交流转化;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牵头负责司法公开工作;承办《杭州审判》、《杭州法院调研》编辑出版工作,管理图书资料;承担本院参与杭州市平安创建及综合治理联络工作;完成上级单位和院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司法技术和信息化处

负责为审判工作提供技术服务,负责本院信息化建设及运维保障工作;负责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负责办理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进行指导。

督察室

指导监督全市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对下级法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决定情况开展司法巡查:承担法官惩戒相关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在院党组授权范围内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协助院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下级法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研究拟订全市法院督察工作相关制度规定。

干部人事处

协助地方党委考察、管理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办理本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有关事项;承办本院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出国出境政审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法官等级、法警警衔、技术职称的管理和录用、调配人员的审核工作及法官管理方面的法规、条例、规章的实施;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机构编制和人事统计工作;负责院党组决定的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事项;办理本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负责市目标考核工作;对基层法院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教育培训处

负责本院并指导全市基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制定本院和全市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类培训任务;负责本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和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活动;负责本院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机关党委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双争双评、星级支部创建、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党费收缴、民主评议等工作; 负责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保障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做好文明机关创建,抓好结对帮扶、联乡结村、春风行动、党员志愿者为民服务及党员进社区等工作;加强对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关心、关爱党员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监督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党纪国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指导、监督、考评司法警察工作;制定司法警察教育训练计划;承担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职备案工作;管理司法警察警衔;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管理本院司法警察工作,维护审判秩序;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担负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死刑;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监督、指导各基层法院做好计划财务和诉讼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审判办公用房建设;负责全市法院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基层法院做好政法装备配备规划;负责本院机关的经费、资产、车辆、审判办公楼、机关食堂的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办理本院对外接待和会议、培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司法行政装备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