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原告王某某、周某语、周某轩与被告周某荣、何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下称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湘052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分得人民币11万余元,周某语分得人民币31万余元,周某轩分得人民币33万余元。2017年6月1日,三申请执行人向邵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依法调取被执行人周某荣的银行流水记录查明,周某荣将银行存款120余万元进行了转移,并通过取现的方式将财产藏匿,且抗拒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其进行的调查,拒不配合执行工作。7月19日,邵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周某荣仍然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被隐匿财产的去向。24日,邵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将周某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至邵阳县公安局。邵阳县公安局于31日将周某荣刑事拘留,并移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15日,被执行人周某荣、何某英与申请人王某某、周某语、周某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缴纳了案款,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
10月21日,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向邵阳县人民法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荣犯拒不执行判决罪。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判决被告人周某荣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如果对方手上没钱名下无财还不怕坐牢,是一个“拎光背”,我们只能终本,毕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终本以后,如果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期限、次数的限制。
法官提醒:对方的偿还能力已经决定了社会经济风险,借钱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针对“拎光背”,我们也只能一起祈祷他赚到钱,时不时传唤过来与你见面,时不时看一看他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永不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