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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强化立审执兼顾 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 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0-07-17 14:59 浏览次数: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作配合,引导和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立案引导、告知和信息收集
立案部门在立案阶段要向当事人、代理人送达《杭州法院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及警示案例(附件1)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告知书》(附件2),由当事人、代理人签收后附卷,并向当事人、代理人收集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码等必需的信息,同时对其使用浙江移动微法院进行必要的辅导。
立案部门在立案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代理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代理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执行和再审程序。当事人、代理人未确认过送达地址的,在立案、审理、执行、再审各阶段均应要求确认送达地址。
立案部门在执行立案时应询问申请执行人,近期有无与被执行人联系及法律文书作出后的履行情况。
二、稳妥实施诉讼保全
在立案和审理阶段,立案窗口和案件承办人应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及其必要性,引导债权人积极查找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提供保全的线索,并申请法院进行保全,降低债务人履行不能的风险。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及时移送负责诉讼保全的机构审查保全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立案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及需保全财产的类型、数额、所在地等材料。
三、加大引导调解力度
对追索劳动报酬人数众多的案件、被告同一的民间借贷纠纷、物业纠纷等系列案件,立案部门在审查时应充分利用关联案件搜索功能,对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做一定的了解,及时分析案情。对及时履行可能性较大的,一般应立引调案号,引导至各个调解平台作诉前调解工作。对矛盾尖锐的系列案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几个案件立案、审理后作出示范性判决,作为其他案件调解的基础。
四、注重当庭履行、违约限制条款的运用和判后督促
(一)对离婚、赡养、抚养、物业合同、道路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纠纷等事实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较小的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应尽力督促债务人当庭履行。能当庭履行的,一般应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对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能当庭履行的,应设立未自动履行须加付违约金和前期未履行则后期付款义务须提前履行等“附条件”条款,加大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经济成本,敦促债务人及时履行。经债权人同意也可以在调解的同时告知债权人的银行账号或其他的付款方式,要求债务人自行付款;
(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发现债务人存在可能转移财产等情况时,应提示债权人申请先予执行;
(四) 在送达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的同时,应向被告发送《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及警示案例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告知书》;
(五)案件审理完毕后,承办法官应对案件履行情况及时跟踪,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电话沟通、上门回访等方式督促未履行义务人及时履行;
(六)立案部门在审查申请执行案件时,亦应作适当的立案前履行提示和执行督促。
五、进一步强化裁判内容的可执行性
判决书中应全面、详尽反映当事人特别是承担履行义务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组织机构代码。
法律文书的主文应当明确具体:
(1)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
(2)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
(3)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
(4)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应当明确财产名称、数量、数额等;
(5)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
(6)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
(7)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
(8)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探视的具体办法等;
(9)当事人之间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的先后顺序;
(10)支持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应对明确查阅或者复制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及查阅时间、地点;
(11)确定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的,应当明确遗产继承事实及被告继承遗产的意愿;
(12)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有关情况。审理集资犯罪案件时,对移送的所有涉案财产均应明确判决处理,避免因判决书不明确导致涉案财产得不到及时合法处理。
执行部门在执行中发现本院作出的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应向审判部门发送《执行内容征询函》,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逾期不予答复的,执行部门应当向审管部门提交审判部门逾期不答复的书面材料,由审管部门在3日内书面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进行答复。
有条件的人民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本法庭审判的民事案件由法庭负责执行的工作机制。
六、大力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
对涉及僵尸企业的系列案件,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的各个阶段,办案人员应及时对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履行能力作全面细致的分析,必要时召开立、审、执、破协调会议,如发现债务人资不抵债,引导当事人通过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予以解决,推进“僵尸”企业出清。
立案人员执行立案审查时,应当关联检索被告、被执行人涉诉涉执情况,发现被告或被执行人有大量未结案件,可能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立案人审判、执行的风险。上述情况应当通知审判业务部门,推动开展“审破衔接”工作。对关联案件的所在法院、承办人等信息要附卷。
七、完善法院安检布控
已上网布控的被执行人信息应当纳入全市各法院安检系统。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人员的应立即予以控制,并及时通知执行承办人。
八、完善法官业绩考核机制
部门考核时,将审判部门民商事案件调解自动履行率纳入考核指标。
对在立案、财产保全、审理环节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原则上可按1:1.5折算为办案工作量。
九、注意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共享
在立案、审理、执行、再审各阶段,发现案件可能存在套路贷等涉黑涉恶线索的,应及时向刑事审判部门通报;对存在信访隐患等不稳定因素、涉嫌虚假诉讼等情形的,亦应及时上报。
各院审管部门负责协调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破产衔接工作。
附件:1.杭州法院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及警示案例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告知书
附件1
杭州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若义务人未按上述文书指定期限主动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或未主动和权利人沟通和解,权利人一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则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一、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执行费
除应当履行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或履行完毕,并承担申请执行费。
二、罚款、拘留
必须按照报告财产令的时间和规定如实申报全部财产,逾期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有关单位予以罚款、拘留。
三、查封、冻结、扣划、拍卖财产
被执行人的存款、工资(包括退休工资、养老金)、债券、股权、基金份额、住房公积金、支付宝余额、微信钱包、房产(即使是唯一住房)、车辆等财产均可能被法院查封、冻结、扣划、拍卖等,必要时法院会采取搜查、审计等措施。
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会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会被各金融机构“拉黑”,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获得贷款,也会收到法院为其订制的失信彩铃。法院还将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公共场所的LED显示屏等载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等。
五、限制高消费
凡是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一律限制消费,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六、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
以上内容请被执行人认真阅读,敦请被执行人务必冷静思考,为自己和家人的权益、荣誉、生活着想,打消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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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警示案例1
被执行人袁某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又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将其强制传唤到案后,袁某履行了全部债务。但因袁某存在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在履行义务后仍被法院罚款2000元。
警示案例2
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干警多次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但王某态度强硬,拒不履行,法院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
警示案例3
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法院欲对其采取传唤,李某的亲戚王某等人拦截警车,阻碍法院执法。法院果断采取措施,对李某、王某分别处以司法拘留15日、5日。
警示案例4
被执行人何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长期外出躲藏逃债,并多次转移银行存款累计14万余元。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警示案例5
被执行人周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他人。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警示案例6
被执行人龙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在执行期间,龙某某名下有轿车,且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申请人罗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附件2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告知书
为了让申请执行人充分了解强制执行措施内容,主动发现并举报被执行人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法院推进案件执行;也为了让被执行人了解法院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理念、决心和刚性,积极报告财产、交付财物,打消抗拒心态,避免把民事债务转化为刑事责任,努力营造“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大格局,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院特向你告知:
一、执行机构收到执行案件后,将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在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的同时,一律作出“限制消费”措施。
二、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债务或者报告财产。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出后一个月内采取下列措施: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宣布证照作废等;
3.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四、被执行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五、收到执行法院发出的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六、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法院将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将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执行法院将在10日内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作出了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将在10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
十、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同一案件中发生新的妨害执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将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