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杭政办函〔2018〕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府院联动,有效帮扶涉险涉困企业,遏制风险蔓延,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司法处置,实现市场出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我市企业涉险与破产司法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府院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构
成立杭州市企业涉险与破产司法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法院院长任第一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法院、市经信委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主要负责日常事务的沟通协调。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分类协同处置机制。
围绕破除无效供给、盘活存量资产、化解“两链”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总目标,按照“分类、协同、依法、有序、属地”的处置原则,对自身经营良好、因陷担保链出现流动性紧缺的涉险企业,由市经信委统筹提出精准帮扶方案及措施;对进入破产司法处置程序的企业,由市法院统筹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重大涉众、涉稳,可能引发经济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点涉险涉困企业,由市委政法委(市委维稳办)协调处理相关问题,防范化解各类涉稳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参与相关工作。
(二)建立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
1.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析评估涉险与破产企业可能潜在的风险隐患,研究提出防范化解的对策措施,有效防控区域经济风险,维护全市经济社会稳定。
2.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提议,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专题协调会议,协调解决涉险企业帮扶或企业破产案件推进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促进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3.以会议纪要形式固化联席会议、专题协调会议达成的共识,注重在实践中总结好办法、新经验,探索建立企业涉险帮扶及破产司法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一般规则。
(三)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涉及涉险企业帮扶与破产司法处置企业的相关信息和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领导,并通报市级有关单位以及属地政府和法院。
三、职责分工
府院联动机制为开放工作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其领导小组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法院。统筹汇总提出法院在企业破产司法处置中需要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的问题,探索破产审判新模式,定期通报重大破产案件审理情况,梳理通报破产企业审判典型案例,协调报请上级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提供涉险企业帮扶司法协助等。
(二)市委维稳办。密切关注涉险企业帮扶和破产司法处置企业的涉稳风险,加强对属地政府的指导,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涉稳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防范化解工作。
(三)市发改委。建立和完善公共信用修复制度,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涉险帮扶企业和破产重整企业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的信用修复工作。
(四)市经信委。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召集府院联席会议或专题协调会议,统筹汇总提出涉险企业帮扶中需要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的问题,跟踪推进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和专题协调会议纪要落实,定期汇总分析通报各成员单位涉及涉险企业帮扶和破产司法处置企业的相关信息。
(五)市建委。依法为破产司法处置企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材料不全的破产司法处置企业房地产项目,以替代材料方式办理档案接收。
(六)市公安局。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力度。牵头做好对破产司法处置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有责任人员防逃控逃工作。与法院做好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事项的对接工作。对破产司法处置企业车辆的违法记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提供支持。
(七)市财政局。设立企业破产司法处置保障项目经费,为市法院审理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案件提供破产费用援助。
(八)市人力社保局。研究梳理涉险企业帮扶、破产司法处置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相关政策措施,配合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安置方案制定工作。牵头做好涉险企业帮扶、破产企业司法处置过程中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帮扶工作。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停保工作,依法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等手续。定期通报连续1年以上欠薪企业情况。
(九)市国土资源局。研究梳理涉险企业帮扶和企业破产司法处置涉及土地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为破产司法处置企业办理、补办不动产的相关审批、登记手续。积极探索破产司法处置企业大宗土地分割处置的方式和途径,在不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其土地及房产产权分割处置给予支持。根据法院和管理人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办理抵押权注销、解封、不动产过户等手续。
(十)市规划局。研究梳理涉险企业帮扶和企业破产司法处置涉及规划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依法为破产司法处置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协同国土资源部门,积极探索破产司法处置企业大宗土地分割处置的方式和途径,在不违反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其土地分割处置给予支持。
(十一)市住保房管局。研究梳理涉险企业帮扶和企业破产司法处置涉及房屋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为企业破产司法处置过程中房屋交易、产权过户、房地产档案的存调取提供便利,帮助补办不动产的相关审批、登记手续等。
(十二)市环保局。做好涉险企业帮扶和破产企业司法处置涉及的环评审批变更、排污许可证变更及排污权指标变更、交易和回购等工作。
(十三)市市场监管局。探索破产司法处置企业的简易注销程序。依法办理破产司法处置企业股权变更、企业注销、股权质押注销、动产抵押注销等有关登记事项。
(十四)市金融办。协助开展涉险企业帮扶、破产重整企业信贷信用的修复工作。协调、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企业破产司法处置中的金融创新工作。配合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动、防范不合理对外投资和转移资产行为。
(十五)市国资委。牵头开展市属国有涉险企业帮扶,配合做好所监管企业的破产司法处置工作。
(十六)市公安消防局。依法为破产司法处置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生产经营项目补办建筑消防设计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
(十七)国网杭州供电公司。为涉险企业、破产重整企业提供电力支持。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的相关规定申报税收债权,并按规定获得清偿。依法核销破产司法处置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对破产司法处置企业按规定申报的财产损失予以审核并允许税前扣除。按规定落实破产重整企业涉及到的税收减免等支持政策。对持续经营的涉险和破产司法处置企业采取慎用停用发票的措施。对需要注销的破产司法处置企业,根据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对破产司法处置企业债务豁免等产生的有关涉税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重新考核评估破产重整成功且恢复生产企业的税务信用等级。依法对管理人、涉险涉困企业相关人员等进行涉税政策辅导和具体业务指导。
(十九)市总工会。依法维护涉险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实际需要参与有关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协助做好破产企业职工遣散安置、经济补偿和群体维稳等工作。
(二十)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对涉险企业帮扶、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引导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涉险企业和破产重整企业帮扶的积极性。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为管理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查询破产司法处置企业账户信息,依法办理资金划转、账户撤销等事项。依法指导银行做好投资重整破产企业境外资金的相关登记及合规使用。指导督促银行等对破产司法处置企业享有债权的金融机构积极行使债权人权利,支持、配合破产司法处置程序的依法推进,配合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动。
(二十一)市水务集团。为涉险企业、破产重整企业提供水务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凝聚共识,协同推进。涉险企业帮扶和破产企业司法处置事关区域产业优化升级、金融风险防控和社会稳定,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和司法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导向、法治方式,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加快不良资产市场出清、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分工合作,积极有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涉险企业帮扶和破产企业司法处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法律的刚性框架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开拓思路、创新举措,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并做好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
(三)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各区、县(市)要建立相应的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本区域涉险企业帮扶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有关工作。确需市级层面协调的事项,由区、县(市)相关工作机构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对各区、县(市)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8日